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417号
申请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91年9月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1256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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