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1民初263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表人:***,四川成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表人:***,四川成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街北一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泉盛建设公司)追索动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乃古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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