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岱婧,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悦,甘肃子之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颂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仲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未担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志(公司职员),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仲意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以双方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晓红
审判员  李爱军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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