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执保5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梓桐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1MGH40。
法定代表人:苏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长兴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1790813U。
法定代表人:傅久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渝0107执保5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
书 记 员 杨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