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某某,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9财保42号 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龙路7号附3号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KU0096。 投资人:**,女,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长兴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17908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经查,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渝0119执保4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37131.64元的财产。 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其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机械设备租赁站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