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长兴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179081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竑,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渝0116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 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