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长兴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179081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竑,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渝0116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 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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