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财保20号
申保全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迎宾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李正暑,董事长。
被保全人:***,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保全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7)渝02民初31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并作出(2017)渝02执保35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7)渝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驳回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绍云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杨尚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宁波
书 记 员 毛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