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562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08月0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5216558M。
法定代表人:贺有才,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仕武,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迎宾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李正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先银,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家伟,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6.86元,减半收取10188.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永忠
人民陪审员  王秋艳
人民陪审员  沈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艾玲
书 记 员  易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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