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刘何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901号
原告:***刘何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凤山街道城东村吴家坪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990FXF。
经营者:刘燕,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
诉讼代理人:王玻,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迎宾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李正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谭显铭,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刘何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何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何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何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何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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