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6197号
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龙翔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NT7H13。
法定代表人:曾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迎宾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李正署。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3.78元,减半收取4941.89元,由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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