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民初1767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迎宾璐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李正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仕武,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容,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邢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和谐城水区东行100为路南售楼部二层东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MA0EL30D9Y。
法定代表人:苏子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永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艾玲
书 记 员 易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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