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财保103号
申请保全人**,女,生于1980年9月3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保全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5216558M。
法定代表人:贺有才。
被保全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李正暑。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60万元保全金额内保全被保全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供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
经审查,申请保全人**提供了合同协议书等来证实双方有基础法律关系,且提供了紧急情况说明材料及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承诺书。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要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在160万元保全金额内予以保全,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车辆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房屋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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