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全昌黎余婕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5财保112号
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区梁山街道八角村,组织机构代码753052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全昌黎,男,生于1969年12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余婕,女,生于1980年10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全昌黎、余婕因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于2016年1月6日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全昌黎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诉讼案件已审结,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全昌黎的银行存款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全昌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账户予以解除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全昌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账户予以解除保全。
三、对被申请人全昌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账户予以解除保全。
四、对被申请人全昌黎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账户予以解除保全。
五、对被申请人全昌黎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账户予以解除保全。
六、对被申请人全昌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账户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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