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2558号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1号5幢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TE55W。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迎宾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