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6901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20号附2栋(万州经开区三峡广告产业园)306室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NA601MAD30。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A区丹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7175563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迎宾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7元,减半收取3188.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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