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5财保180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工业园区A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T9LX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男,生于1976年8月19日,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迎宾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申请保全人***与原被保全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承担责任为由,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214号及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中确定查封的房屋。 经审查,申请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渝0155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2民终25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其保全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