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5财保180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工业园区A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T9LX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男,生于1976年8月19日,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迎宾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申请保全人***与原被保全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承担责任为由,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214号及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中确定查封的房屋。
经审查,申请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渝0155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2民终25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其保全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联合康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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