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1民初13380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和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和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和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和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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