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4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3381864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黄桷嘴居委八组。
法定代表人:**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7964231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南大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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