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110号
原告:***,女,1936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2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5155D。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黄桷嘴居委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33818659。
法定代表人:**淑,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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