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5600号
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黄桷嘴居委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33818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涪陵区江东街道黄桷嘴社区8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黄桷嘴居委8组。
法定代表人:汤清明,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涪陵区江东街道黄桷嘴社区8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董瑞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