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4160号
原告:汤清明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黄桷嘴居委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33818649。
原告汤清明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铭麒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清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清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汤清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