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386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广东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75号一梯601房。
原告***与被告***、广东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号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