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386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广东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75号一梯601房。
原告***与被告***、广东晟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号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