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异35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28号。
负责人:陈栋,行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永锋百合新城2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瑞,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港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敖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与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德州分行)对扣划银龙公司在其公司的432万元保证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已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执复8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并发回本院重审审查,现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查,并已审查终结。
建行德州分行以扣划的432万仍具有保证金功能、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本院(2020)鲁执恢33号执行裁定书,返还扣划的432万元保证金。具体理由为:1.异议人与银龙公司对保证金达成质押合意,案涉存款已实现货币特定化,申请人对账户内全部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2.银龙公司担保责任尚未履行完毕,被扣划的432万元款项仍具备保证金功能,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扣划。
申请执行人众望公司答辩称,一、被执行人银龙公司37×××08银行账户内600万元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不符合质押的特征,异议人的主张不能阻却执行。二、异议人主张600万元全部继续为未偿还借款提供质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阻却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三、被执行人银龙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农民工工资,在被执行人银龙公司可供执行的在异议人处的存款应优先执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农民工工资。综上所述,异议人阻却执行的请求证据不足,被执行人银龙公司在异议人处账户内的存款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不能阻却执行,请求执行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众望公司与银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以(2016)鲁14执1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案涉银行账户600万元。因该笔资金为保证金,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龙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龙盛支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查明该600万元保证金中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具体数额,该支行于2020年11月9日向执行法院提供了保证金账户说明一份,说明中载明:银龙公司在该行所办理的按揭贷款4081.9万元中剩余1141.2万元贷款尚未还清。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鲁14执恢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根据保证金账户说明中的内容及保证金的计算比例,认为该600万元保证金中已有432万元丧失保证金功能,遂裁定扣划银龙公司在建行龙盛支行37×××08账号内存款432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432万元是否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购房者在不能一次性给付房款的情况下,需办理按揭贷款,并由房地产企业提供保证并按照贷款比例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保证金,该保证金用以对购房者违约还款时提供补充担保。本案中,涉及银龙公司的按揭贷款为4081.9万元,银龙公司按照贷款数额15%的比例缴存了保证金600万元。现贷款人已偿还偿还大部分借款,保证金担保的大部分债务已经灭失,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贷款数额变化而变化,本院已经为异议人留足了贷款余额15%以上的保证金,扣划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存款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唐 军
审 判 员  刘 伟
审 判 员  李战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杜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