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执恢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南陈庄村(现办公地为德城区德兴北大道**德兴联盟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长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士金,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恒泉,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港街**div>
法定代表人:敖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鲁14执119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395461.6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
2、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1月5日,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龙盛支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查明本案首次执行时冻结的被执行人在该行保证金账户600万元中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具体数额。同年11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龙盛支行向本院提交保证金账户说明壹份,说明中载明被执行人在该行所办理的按揭贷款4081.9万元中剩余1141.2万元贷款尚未还清。
4、2020年11月16日,本院根据保证金账户说明中的内容及保证金的计算比例,计算出该600万元保证金中已有432万元丧失保证金功能。本院作出(2020)鲁14执恢3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划通知书,并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龙盛支行将被执行人在该行账户3700********的存款432万元扣划至本院账户。
5、2020年11月24日,本院再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龙盛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行保证金账户3700********的余额,经查,该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700147.80元,已被本院本案首次执行时冻结。
6、2020年12月10日,本院赴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搬迁,无工作人员。
7、2020年12月15日,本院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自2012年以来在该行办理的270笔按揭贷款合同及未还清贷款的金额。经查,截至2020年12月15日,还有161户未还清贷款,剩余贷款1137.97万元。
8、2021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20)鲁14执恢3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龙盛支行保证金账户3700********存款210万元,实际冻结1704730.67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因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存款暂未丧失保证金功能,本院未能扣划。
9、2021年4月22日,因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对本院扣划的432万元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且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中止执行。
10、2021年7月15日,本院再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行的按揭贷款情况,经查,贷款余额剩余1004.80万元。
11、2021年7月28日,本院经调查查明,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于2020年11月30日提起的执行异议请求被(2020)鲁14执异87号裁定驳回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2021年6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执复88号执行裁定书,以适用程序错误撤销本院(2020)鲁14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鲁1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的异议请求,如对裁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裁定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12、2021年8月5日,因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为妥善处理该案,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杨恒泉、许士金,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杜学良,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龙盛支行财务王力,就本案能否达成和解进行商讨。经调解,三方同意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的执行担保后,本院将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龙盛支行扣划的432万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13、2021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泉向本院提交执行担保保证书,提供两套房产作为执行担保财产,本院经调查并审查认为,两套房产市场估值超过432万元,其上无查封、抵押登记信息,且分别登记于杨恒泉、杨恒泉和刘文平名下。同年8月12日,本院就执行担保保证书真实性对杨恒泉、刘文平进行调查询问,经查,执行担保保证书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名均为本人所签。
14、2021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0)鲁14执恢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财产,分别为:杨恒泉名下位于三八××楼××单元××号,证号为鲁(2021)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产;杨恒泉、刘文平名下位于东方红东路1398号嘉城盛世B区24号楼1-2层8号商业,证号为鲁(2018)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
15、2021年8月17日,本院将执行款432万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6、2021年8月17日,本院第二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17、2021年8月18日,本院赴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多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轮候查封。同日,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18、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敖军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本院已执行到位432万元。现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唐 军
审 判 员 包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张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