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7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59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雅静,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北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8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于2012年5月4日应聘北京源通丰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入职时已按要求填写入职登记表,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北京源通丰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自入职后工作内容均为被申请人安排,遵守被申请人的公司规章制度。2020年5月底,被申请人同再审申请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而非被申请人,因对该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内容未达成一致,双方未签署成功。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收回再审申请人驾驶车辆钥匙、工作手台等工作用具,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正常工作。2020年6月22日再审申请人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短信,称自2020年6月1日起与再审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经仲裁得知该陌生号码为被申请人分包公司员工***。(二)原审法院确认法律关系错误。再审申请人入职后一直接受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后经仲裁得知再审申请人的工资系由被申请人的分包公司发放,再审申请人并不知情,被申请人亦未书面告知。原审法院仅凭各分包公司为再审申请人发放工资的行为,就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关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综上,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北排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2012年5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陈述的入职地点属于北排公司的办公地点、陈述所涉的***、**、***、***、***等人上述期间均系北排公司的职工;结合北排公司就反驳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情况以及双方陈述,在北排公司提供有《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的情况下,***主张其与北排公司2012年5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据此,两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的再审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