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60271号
原告*太学,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吓陂路10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E21X5。
负责人**。
被告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59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9477671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25楼A单元(2501-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41835。
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汉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东50米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4G4YK6Y。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