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6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国,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59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琨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云,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天宇公司)、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排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国、被告***、被告阳光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被告北排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琨淇、赵庆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阳光天宇公司、北排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738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阳光天宇公司、北排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9日,***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签订了《污水改造工程劳务合同(污水改造班组)》,约定***承包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村的“怀柔区城带村和民俗旅游村污水改造工程”,由***负责该工程的污水管线改造工程劳务包工,工程款最终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工作,2021年11月20日,***为***出具《南房污水改造工程结算单》,确认本次工程已完工,工程总额898488元,已支付324600元,拖欠剩余结算金额573888元。经了解,***知道北排建设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总发包方,北排建设公司先将工程发包给阳光天宇公司后,阳光天宇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因***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拖欠劳务费用,阳光天宇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支付了300000元的劳务费用,至今***、阳光天宇公司、北排建设公司仍拖欠***273880元的劳务费用。因与***、阳光天宇公司、北排建设公司多次沟通未果,为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辩称,工程还没有验收,不清楚分包是否合法。工程由5个人干,每人500元至600元的费用不合理。
阳光天宇公司辩称,阳光天宇公司与***有劳务协议且已经支付完成,***出具了签字确认的证明及转账记录,已经结清。
北排建设公司辩称,北排建设公司与***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北排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已经向阳光天宇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排建设公司为怀柔区城带村和民俗旅游村污水改造工程总承包方。2020年,北排建设公司与阳光天宇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内容包括施工图纸内土方开挖、回填、管线铺设、检查井砌筑及混凝土灌芯、化粪池装砌、混凝土路面拆除及恢复、沟槽支撑、污水处理站土建部分、污水提升泵站土建部分等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工程量详见清单。
2020年4月28日,阳光天宇公司与***签订《劳务作业班组施工协议》,约定***承包城建怀柔区城带村和民俗旅游村污水治理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施工图纸内土方开挖、回填、管线铺设、附属构筑物、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提升泵站等,具体工程量详见清单。合同价款:不含税价1572500元。开工日期2020年4月28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14日……
2021年7月19日,***又与***签订《污水改造工程劳务合同》,约定***承建×村怀柔区城带村和民俗旅游村污水改造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合格工程量的75%,劳务费支付到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卡内,工程完工后3日内支付总造价的100%工程款,剩余劳务费支付到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卡内。
2021年5月9日,阳光天宇公司与***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2.劳务报酬工资标准为实行按日计算工资,每日300元双方应于每月10日前核算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完成工作后,2021年11月20日,***为***出具《南房污水改造工程结算单》,工程总额898488元,已支付324600元,剩余结算金额573888元。后,***又收到300000元工程款,尚有273888元未付。
庭审中,阳光天宇公司出具了***签字确认的证明及转账记录,证明阳光天宇公司已向***结清了全部工程款。阳光天宇公司亦认可北排建设公司已向自己付清了全部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举的《污水改造工程劳务合同》、工程结算记录、被告阳光天宇公司提举的《劳务合同书》《劳务作业班组施工协议》、工程量确认记录、付工程款的明细及转账记录、情况证明及结清证明,北排建设公司提举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所从事的工程并非单纯劳务,还包括土石方工程等专业承包内容,因此其与***所签合同因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将工程分包给***后,***进行了施工,***也履行部分付款义务。虽然***辩称工程一直未竣工验收,但其并未提举证据证明***所建工程存在可以对抗付款的质量问题。根据***向***出具的结算单,本院支持原告要求***继续支付剩余273888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原告要求阳光天宇公司和北排建设公司也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工程款27388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1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雨
书记员  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