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财保360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洛阳市耘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李淑芳,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耘康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李淑芳、***、***、***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耘康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李淑芳、***、***、***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