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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洛阳市畜康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5292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长江西路临**。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工。 被告:洛阳市畜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诉被告洛阳市畜康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