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春市兴城远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781民初63号
原告:哈尔滨三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苑洪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威,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兴城远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旭日办繁荣社区伊林街残联培训中心南侧*楼**户。
法定代表人:郭殿军。
原告哈尔滨三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兴城远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三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三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春市兴城远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哈尔滨三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三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哈尔滨三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