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3457号
原告: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国发,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林立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