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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3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女人街中段金赛旅馆**。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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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