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4570号
原告:赤峰五佳铸诚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贵有,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勤,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中信大厦A座9楼。
法定代表人:张立志,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宋景新,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赤峰五佳铸诚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景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五佳铸诚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景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0.00元,减半收取31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