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城县甸子镇人民政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313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宁城县甸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右北平镇。
法定代表人:刘亚辉,系镇长。
被告: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女人街中段金赛旅馆6楼。
法定代表人:张立志,系公司经理。
被告:王成,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宁城县甸子镇人民政府、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佳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