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5494号
原告:**,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1:夏某,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2:马某,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一: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二:**,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三:颜某,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因原被告以案外和解为由,故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仲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