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银达小区副****。
法定代表人:赵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3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