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2民初294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榆树市。
被告***,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尹海燕,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福生,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00元,减半收取12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