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274号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银达小区副10栋29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