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15执恢33号
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20)辽0115执2025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115执2025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刘丽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