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464571036),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王滨街道王滨村。
法定代表人:赵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22MB155614X9),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南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利,系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一案,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1执监612号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就此纠纷正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由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撤诉申请及和解协议在卷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执监612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赵国银
执行员 卢鸿飞
执行员 焦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