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王滨街道王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464571036。
法定代表人:赵胜,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南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利,系该单位主任。
本院执行申请人沈阳市胜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知产、公积金、不动产及出入境等信息,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应收款款256912.49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已冻结被执行人单位银行存款账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执行认同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20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郭太红
执行员  崔 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