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催字第125号
申请人南京富龙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宁区科学院诚信大道22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南京富龙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富龙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10005123375694,票面金额51000元,出票人南京鹏力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南京鹏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胡世容
代理审判员高臻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