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636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奋斗办铁路委瀚宇物流综合楼2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剑锋,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恒山区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鸡西德普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鸡东村。
法定代表人:顾西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山,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娜,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德普环
境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3.5元,由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 靳
人民陪审员 许明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焦 璇
书 记 员 王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