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德普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637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奋斗办铁路委瀚宇物流综合楼2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剑锋,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恒山区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鸡***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鸡东村。
法定代表人:顾西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山,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娜,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鸡***环
境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4元,由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 靳
人民陪审员  许明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焦 璇
书 记 员  王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