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职务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代理人:初剑锋,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鸡西市恒山区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
805457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676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72号
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学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唐炜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