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
被执行人:鸡西德普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顾西虎。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德普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21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47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208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鸡西德普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作出(2022)黑0321执3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德普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黑G02462的车辆车籍档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对已控制的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德普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黑G×××××的车辆车籍档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唐炜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