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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人民政府负责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3民初468号
原告:***。
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柳凤国
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现原告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计为3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云广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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