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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6民初20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子河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鸡冠区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鸡冠区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奋斗办铁***禹停车货运物流中心综合楼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