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7民初1217号
原告:南京某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某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某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南京某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