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利民变频供水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利民变频供水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雷鸣木器沙发厂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4民初1724号
原告哈尔滨市利民变频供水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一机路172号1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雷鸣木器沙发厂,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石人沟村。
经营者***。
被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利民变频供水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雷鸣木器沙发厂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市利民变频供水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雷鸣木器沙发厂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利民变频供水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雷鸣木器沙发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利民变频供水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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